近日,市審計局對某鎮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發現,2008年至2019年7月,該鎮下屬兩家單位違規使用自制收款收據收取攤位費、水電費、消防監控費、占道費、廣告牌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共8884.22萬元,分別存入兩家單位出納個人的7張儲蓄卡,未及時上繳入賬,最長延壓7個月才上繳入賬,這期間部分公款被挪用于個人投資理財、個人消費及出借他人使用,已形成公款侵占,涉嫌違法挪用資金。
市審計局根據相關規定,將該線索移送至市紀委監委進一步核實查處。目前紀委監委已將一名工作人員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該工作人員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沒收犯罪所得2.85萬元。紀委監委還對涉事單位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恒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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