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福州出臺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新規 適用城區五園區
福州新聞網8月18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孫漫 見習記者 林傳樞)隨著福州對創新型產業發展的大力扶持,越來越多信息技術、生物醫藥、新材料等企業在福州安家落戶。昨日,《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型產業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下稱《意見》)正式出臺,通過產業用地差異化管理,幫助創新型產業更好地發展。
新政適用于城區五園區
市國土及規劃部門相關負責人說,我市借鑒深圳、上海、杭州等城市的先進經驗,結合福州實際,為創新型產業用地制定了這一專屬“大禮包”。
《意見》適用范圍為城區的金山投資區、福興經濟開發區、福州市軟件園、馬尾科技園、倉山科技園。創新型產業是指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研發、新材料、海洋高新產業等具有顯著創新特征,以及從第二產業中分離出來的以產品研發、核心技術產品生產試驗為主的產業。
多方面用地政策為企業減負
根據《意見》,原先產業用地按傳統工業項目的用地容積率審批(原則上不高于1.6),現在則結合我市產業功能分區和布局結構,提高了創新型產業用地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提升產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容積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復的園區控規控制。
地價方面,我市根據創新型產業用地特征,建立創新型產業差別化地價管理制度。創新型產業用地出讓起價按50%工業和50%辦公基準地價(此地價對應2.0基準容積率,若高于2.0基準容積率,按樓面價相應調整)與市場評估價兩者擇高確定。相較于原先按辦公基準地價的界定模式,也為企業入駐減負。
創新型產業用地產權管理也將規范。按《意見》供地的項目,原則上按工業(創新型產業M1)用途登記土地使用權,以區別于普通工業用地。“鼓勵專屬研發辦公類型的用地進駐,比如產品設計、研究中心、數據中心、實驗室等,區別于以前傳統工業中心內‘見縫插針’的研發機構,讓研發辦公真正落地生根。”市國土及規劃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
轉讓出租抵押有限制
創新型產業用地在轉讓、出租、抵押等方面有相應限制。
“在不超過30年的前提下,我市對創新型產業用地實行6+N年限的土地出讓模式,6年的建設、達產驗收期內土地使用權不辦理登記,并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市國土及規劃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創新型產業用地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并按工業用地出讓有關程序辦理。土地需通過達產驗收后,方可辦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證書。未通過達產驗收的,責令企業限期整改,逾期仍未通過的,根據合同約定,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并予以相應補償。如達產驗收中稅收指標未達標,允許企業按稅收指標補足差價,并視為驗收通過。項目建設期為三年,三年內必須竣工,竣工后必須連續三年達產。
根據《意見》,創新型產業用地始終不得分割轉讓。
嚴格準入審查監管三重關
為避免一些企業渾水摸魚,利用產業用地差別化管理牟利,我市為創新型產業用地建立了準入、審查和監管三道大閘。
根據《意見》,我市要建立創新型產業準入評估制度,實施用地準入管理,即用地應符合福州市創新型產業用地分類指導名錄要求,同時,創新型產業項目單位達產稅收不低于600元/平方米。
各主管部門應建立創新型產業資格審查制度,嚴格創新型產業達產驗收,加強創新型產業項目履約管理;各區政府、工業園區管委會應承擔起創新型產業用地監管職責。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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