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金融頻道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漳州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漳銀保監罰決字〔2022〕14號)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審慎,被處罰35萬元。
處罰信息顯示,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銀保監會漳州監管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具體如下:
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法人/主要負責人:王曉沂),因流動資金貸款管理不審慎,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處以35萬元罰款(漳銀保監罰決字〔2022〕14號)。
相關法規: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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