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廣東省的女職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產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獎勵假。
然而,在廣東一家電器公司工作的女職工,因為休生育獎勵假,被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雙方鬧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違法,應向鐘某支付產假、獎勵假、哺乳假工資損失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日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女職工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會上通報了上述案例。法院提醒,女職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獎勵假期。
基本案情:女員工休生育獎勵假被開
鐘某于2012年12月17日入職某電氣公司,雙方簽訂有書面勞動合同。電氣公司向鐘某支付工資至2019年4月。鐘某于2019年5月8日順產生育一孩,并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間休產假。2019年8月20日,電氣公司以鐘某已連續曠工六天為由,向鐘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經查,鐘某曾于2019年8月1日向電氣公司人事經理申請獎勵假休假。雙方發生糾紛后,鐘某請求電氣公司向其支付產假、獎勵假、哺乳期工資損失、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仲裁支持了鐘某的請求。電氣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公司違法需要賠償
法院認為,《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本案中,鐘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間80天獎勵假,且已提前向電氣公司申請獎勵假休假,故電氣公司以鐘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間連續曠工6天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屬違法解除,應依法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另外,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女職工“三期”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女職工原本在正常勞動關系下依法可獲得的產假工資、獎勵假工資和部分哺乳期工資。
為此,判決電氣公司向鐘某支付產假、獎勵假、哺乳假工資損失、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院提醒,產假包括法定產假和地方獎勵假兩部分。
獎勵產假是地方政府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優惠政策,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依據《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廣東省內的女職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規和計劃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產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獎勵假,對于符合享受獎勵假的女職工,在獎勵假期內,無需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正常發放該期間的工資待遇,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和聘用合同。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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