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夫妻,生完二胎幾年之后,因為兩人的身體和經濟情況,沒有能力將孩子養好,于是便想讓自己的大女兒來撫養,可沒曾想女兒對此表示強烈反對。最終,夫妻倆因為這件事,把自己的親生女兒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律師表示: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對于孩子沒有撫養能力,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是有撫養義務的。那么對于這個只有兩歲的孩子來講,姐姐的撫養義務是不可以拒絕的。
生二胎之前沒有和老大講,生了之后卻讓老大養。憑什么?
律師:所以大家在要二孩前,應當遵循老大的意見。如果你沒有撫養能力,你是需要老大來撫養的,你是在給老大增加負擔還是增加陪伴,你要想清楚。
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明文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這是因為兄弟姐妹,同出一源,從小生活在一個家庭里,關系十分密切,當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未成年的弟妹的時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顧。看到這里,似乎大家都替大女兒麗麗的遭遇感到委屈,但愿她的弟弟長大以后能懂得姐姐的不易,也希望姐姐不要因此而放棄自己的夢想和生活。
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三個: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
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
就不能成立。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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