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私利進行電鍍加工,最終因超標排放廢水污染環境獲刑。5月30日,大田法院以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王某恭、吳某順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來,大田法院審結的首例污染環境案。
2015年4月間,被告人王某恭、吳某順共同出資向他人租用位于大田縣吳山鄉程堂村金雞崎一塊廠房用地,在未經環評審批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廠房內建設電鍍車間,并雇請工人進行電鍍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未經環保設施處理通過排污管道直接外排到吳山鄉往濟陽鄉公路邊的水溝。同年4月22日,該電鍍車間被大田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查獲。經大田縣環境保護局鑒定,并經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復核,該電鍍車間外排廢水中“鉻”含量達81.8mg/L,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規定總鉻排放標準為1.0mg/L)3倍以上,已嚴重污染環境。大田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這使得該罪入罪的門檻更低,能在更大程度上震懾污染環境的違法犯罪行為。
法官提醒: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被提上重要日程,對破壞生態環境的懲罰力度也在不斷加大。通過該起案件的判決,大家應該深刻體會“污染環境罪”中污染物的范圍擴大、入罪門檻低等特點,引以為戒,不再心存僥幸,否則終將觸犯法律而身陷囹圄。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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