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5月4日訊 (海都記者 林養東 蔡敏敏)路邊攤老板龐某,為節約成本,竟用工業鹽代替食用鹽制作食物并賣給路人。近日,這起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在莆田荔城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據悉,路邊攤老板龐某,于2015年5月份來莆田打工。2016年2月份,為多賺錢,她辭去工廠工作,然后做起了“移動攤販”。每天上午,龐某開始在其租住房內做早餐,包括腸粉半成品、炒米粉和河粉以及腌制的咸菜,再用三輪車載到黃石鎮某鞋廠門口擺攤銷售。同年5月份,被告人龐某聽聞某牌子的工業用鹽一斤才一元錢,而原先用的加碘鹽一斤要二元錢。為了節約成本,龐某就通過他人買了兩袋工業用鹽,代替食用鹽加入腌制的泡菜、酸菜等食品中,并提供給顧客食用。9月29日,龐某被執法人員抓獲。
法院經審認為,被告人龐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害食品罪。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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