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物業管理新條例:公共收益物業最多拿三成
海峽網1月4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 見習記者 陳奕佳 文/圖)1月1日起,新修訂的《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新《條例》完善業主自治制度,對小區公共收支管理,公共停車位及小區遛狗進行明確規定。
這些新的變化,將給業主帶來哪些好處?業主對此有何看法?
首次業主大會十個以上業主就可申請召開
目前,由于業主們參與小區管理的意識不強,且開發商存在配合不積極等情況,物業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比例較低,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難的情況較為普通。而舊《條例》對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條件規定不明確,為解決現實矛盾,新《條例》降低申請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門檻,不僅規定建設單位具有提出籌備申請的義務,同時也放寬了業主申請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的條件,明確規定“十個以上業主也可以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出提出書面申請”,籌備召開業主大會首次會議。“業委會成立條件放寬,有利于保護業主自己的權益,對業主們意義重大。”家住漳州市區新浦花園的陳先生認為,以前有些小區想成立業委會,因成立條件相對繁雜,最后就放棄了,因此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并不多,小區與物業的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新《條例》完善業主自治制度,希望未來業委會能在小區管理過程中發揮作用。
遛狗未束犬鏈將會受到相應處罰
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小區內養犬擾民問題,新《條例》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飼養犬只的,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鏈牽引,攜大型犬出戶時,還應當為大型犬配戴嘴套。同時,對違反規定作了相應的處罰條款。“這是好消息,小區養狗沒管好,不僅擾民,小孩出門也怕。”家住市區永鴻小區的陳女士說,有了這條規定,對養狗主人多少有些約束。
小區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實踐中,由于業主分散,尤其是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小區,很多小區公共收益基本由物業服務企業收取支配,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利益,導致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收益分配糾紛不斷。
對此,新《條例》對公共收益的去處有了詳細規定,即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業主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只能收取經營管理費用,且費用支出不超過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在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應當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業主大會成立后,應存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專用賬戶。經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用于抵扣業主的物業管理費用以及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支出。
“以前聽說小區有公共收益,但都不知道這筆收益去哪?”市民蔡女士說,新《條例》對此進行規定,確實有利于保護業主的權益。
新《條例》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規劃設置的機動車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建設單位不得將車位(庫)出售給本區域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業主要求承租尚未處置的規劃車位(庫)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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