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陳某和林某同為某餐飲店的店員。日前,在餐飲店打烊后,陳某、林某和兩位朋友一起吃飯飲酒至次日凌晨。其間,陳某、林某發生口角,陳某跑至廚房拿出廚具多次擊打林某。經鑒定,林某的頭部、左手上肢受傷,屬輕傷二級。數日后,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自愿給林某予以經濟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后,陳某主動投案,并且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同時,陳某自愿給予林某經濟賠償,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陳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方顥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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