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剛剛發布
關于對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為確保第二十六屆海峽兩岸經貿交易會及相關配套活動的順利進行,現決定在大會舉辦期間,對我市倉山區部分區域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采取臨時性行政措施。有關事項如下:
一、管制時間: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9日。
二、管制區域:東起魁浦大橋橋下、西至鼓山大橋、北起浦下洲路、南至南江濱西大道(以上均含本路)所組成的合圍區域。
三、管制對象:于對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小型以下無人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孔明燈、大型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空飄物。
五、擁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遵守《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和相關規定,依法申報飛行計劃和空域,不得擅自飛行。在我市上述四個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飛行、升放時,應當依法經負責重大活動空中安全的機構或部門同意。
六、違反《通告》規定的,對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處罰:(一)故意在管控區域內,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二)未經批準擅自飛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飄物的行為,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六款之規定,分別以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行為予以處罰。(三)拒不配合公安機關開展登記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予以處罰。
特此通告
福州市公安局
2024年5月13日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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