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近日印發《關于促進酒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促進福州酒店業高質量發展。
《若干措施》明確,對新增獲評四星級、五星級飯店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于通過提升改造,由四星級升級為五星級且已享受四星級獎勵的,給予50萬元獎勵;未享受四星級獎勵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鼓勵品牌連鎖(管理)企業做大做強品牌,對新增限額以上酒店,屬品牌連鎖(管理)企業,其所屬酒店達3家(含)以上,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統一報送數據”等經營模式,年度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含)以上的,每家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支持酒店業企業拓展線上銷售,對依托第三方平臺或自營網站(平臺),當年度網絡銷售額達500萬元(含)以上的,按網絡銷售額的1%給予獎勵,每家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20萬元。
五星級、四星級飯店經相應的星級飯店評定委員會評定,通過3年評定性復評合格、未被“撤星”,分別給予一次性運營補助30萬元、20萬元。
至2024年底,通過引進、新建或提升改造,每個縣(市)區至少有1家四星級(含)以上飯店或國際品牌酒店;對引進國際品牌酒店客房數達到300間(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招引的國際品牌酒店50萬元獎勵。
在用地性質保持不變、符合結構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存量(含所有已經出讓的建成或未建成項目)空閑商業、商務辦公建筑可以改作酒店使用,無需辦理規劃許可。
此外,對入選“米其林”“黑珍珠”“金梧桐”等推薦榜單的福州企業,每家一次性獎勵10萬元。支持酒店業與文化、體育、購物、餐飲、景區等業態的融合發展,推動“酒店+門票”“酒店+演藝”“酒店+美食”“酒店+購物”“酒店+體育”等聯動銷售。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記者 馬麗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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