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群眾舉報,去年9月23日,福州市商務局會同福州市商務綜合執法支隊對福州某企業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從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福州市商務局按規定對該企業立案,送達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完成商業特許經營備案。該企業稱,省商務廳行政服務中心以其不具備“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簡稱“兩店一年”)的條件,不予備案。經進一步調查核實,該企業在不具備“兩店一年”的條件下,簽署了2份某品牌連鎖加盟合同并收取了6.88萬元加盟費。
該企業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福州市商務局擬予以行政處罰,目前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點睛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并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并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商務宣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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