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每個月到物業管理處交電梯費總是心不甘情不愿,還多次因繳費問題和物業管理人員起爭執。原來,李阿姨住在一樓,平常不需要乘坐電梯。李阿姨發出質疑:“我連電梯門都沒進過,怎么還要分攤電梯費?”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文超:住在一樓的業主也需交電梯費。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電梯屬于建筑物中的業主共有部分,業主對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的面積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也就是說,即便李阿姨沒有使用電梯,也應當繳納電梯費。
法律為什么這樣規定呢?原因很簡單,雖然一樓業主可能從未使用電梯,但這并不能代表一樓業主不能因為電梯的正常使用而獲得利益。比如電梯里播放廣告的收益就屬于業主共有,通過電梯運送到樓頂懸掛的廣告牌收益也屬于業主共有,等等。因此一樓業主支付電梯費用于電梯日常支出和維護也是合情合理的。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占比例確定。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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