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莉(化名)通過網絡買了一臺價值3000元的顯示器,收到貨之后不滿意申請了退貨。小莉將顯示器交給某快遞公司寄回。一周后,賣家通知她由于顯示器屏幕開裂,已拒收快遞并因此拒絕退款。小莉找到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承認是物流原因損壞,但僅愿意按照快遞單的規定賠償3倍郵費,即300元。那么小莉的損失由誰來承擔?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本案責任承擔取決于快遞合同的約定。
小莉將顯示器交寄時就與快遞公司之間成立了快遞服務合同,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一般理解,由于承運人的原因導致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運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但在郵寄快遞時快遞單作為快遞服務合同會對快件丟失的賠償標準按照是否保價作出明確約定,并以加粗字體提示寄件人注意,選擇寄件即表示愿意接受該條款約束。因此,如小莉未選擇保價,剩余的2700元損失只能自擔。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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