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9日,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執法人員發現某酒樓海鮮池中有福建省重點水生野生保護動物中國鱟1只,無任何專用標識,現場稱重2.75公斤。該酒樓無法提供出售、經營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相關審批手續。
調查結果表明,該酒樓未經批準非法經營福建省重點水生野生保護動物中國鱟1只,市場價值330元。對于以上違法行為,該酒樓負責人供認不諱。
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福州市海洋與漁業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的相關規定,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對該酒樓作出“沒收中國鱟1只予以放流,并處罰款人民幣33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賓館、飯店、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檔等行業,不得收購、殺害、經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經營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必須按規定經過批準。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行為發生在集貿市場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同級野生動物主管部門配合;在集貿市場以外的,由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的,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處獵獲物價值或其產品市場價等額罰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房堅輝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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