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檢查中發現福建某貿易有限公司涉嫌無證批發食鹽,經批準予以立案調查,并依法對涉案的食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該公司從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企業購進食鹽,且購進食鹽時索票索證不齊全,同時在未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情況下對外從事食鹽批發業務。根據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
案例點睛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和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鹽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一)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生產食鹽;(二)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食鹽批發業務。
《食鹽專營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鹽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購進的食鹽,可以處違法購進的食鹽貨值金額3倍以下的罰款:(一)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從除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二)食鹽零售單位從食鹽定點批發企業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購進食鹽。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鄭麗萍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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