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婚協議約定女方獨自撫養孩子 必要時男方承擔撫養費
海峽網3月12日訊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劉明燕)王女士與張先生于2015年2月5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兒子張小某與王女士共同生活,由王女士獨自撫養,張先生不需要支付撫養費。后王女士因生意失敗,無力再獨自承擔張小某的撫養費用,希望張先生也出點撫養費。但張先生以離婚協議約定為由,拒絕承擔張小某的撫養費用。王女士無奈,向市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上述案例中,王女士和張先生在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但是,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必要時”應考慮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有無惡化,子女的實際需要有無增加,客觀的市場通脹因素以及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由此可見,在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狀況無法滿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學習所需而另一方又有給付能力時,可以在合理范圍內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撫養費的主張。
在上述案例中,經了解,王女士因生意失敗,欠下巨額債務,確實不能再獨自承擔張小某的生活、學習等一應開支,而張先生有固定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有能力承擔未成年子女張小某的撫養費,因此,市婦聯調解工作人員積極支持王女士和張小某的調解申請,努力為他們與張先生進行調解。在進行一番法律的解釋和情理的觸動后,張先生同意每月向王女士和張小某支付1000元撫養費,調解取得成功。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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