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駕校教練在非訓練道路上教學 運管部門立案查處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陳華友
近日,晉安道管所接到市民舉報,晉安區鶴林路牛崗山公園附近有教練車違規培訓。
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確有一輛教練車在進行科目三教學。
由于這條道路非交警審批的訓練道路,教練車的行為已違規,執法人員當場責令停止訓練。
經查,該教練車為福州某駕校所有,因牛崗山公園附近來往車輛較少,且教練員住在附近,為圖方便,就近教學。
隨后,執法人員暫扣了教練車的教學車輛證并進行立案查處,依據《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執法人員還對教練員及學員進行了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在許可場地外練車,不僅無法保證教學質量,還存在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或糾紛,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案例點睛
《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按照經營許可證核定的經營類別、培訓范圍開展培訓活動;按照規定的教學大綱和培訓教材進行培訓,真實準確地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向培訓結業的學員頒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機動車駕駛培訓結業證書;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規定,配置學時計時儀;不得在許可的訓練場地外開展場地訓練;不得采取哄抬價格、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允許非本機構車輛以其名義開展培訓活動;不得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培訓活動。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教學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予以配發教學車輛證,并隨車攜帶。
《福建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扣經營許可證:在許可的訓練場地外開展場地訓練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行業標準規定的車輛或者未按照規定配置學時記時儀的車輛,或者使用非本機構車輛開展培訓活動的;聘用未取得教練員證的人員從事培訓活動的。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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