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每天強制安排加班且少算工資 職工投訴用人單位獲支持
海峽網6月4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王航)楊某2015年10月到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2600元,其中基本工資1500元、崗位工資800元、全勤獎300元。然而該公司不與職工協商,每天強制安排2個~3個小時的加班、每月休息兩天。此外,公司在發放加班工資時,也只是按照基本工資1500元折算每小時的工資。在與公司交涉無果的情況下,2016年1月,楊某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要求對該公司違法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查處,并要求依法計付加班費。
案例點睛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了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的工作時間——“職工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該公司未與楊某協商單方安排加班,每天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月加班時間超過36小時,且每月至少應休息4天而只安排2天,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該公司在發放加班工資時,按照基本工資1500元折算,也屬于違法行為。楊某要求該公司依法計付加班費的請求,依法應得到支持。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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