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7月6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張旭)《福州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日前公布,將于下月起施行。其中規定:將建筑垃圾交給無準運證的企業或個人處置,施工單位將被罰款10萬元;運輸過程“滴灑漏”,將被罰款5萬元;若有在學校門口交通違法等情況,1個月內被處罰2次以上,駕駛員將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運輸過程“滴灑漏”
將處5萬元罰款
《辦法》明確規定,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交給無準運證的運輸企業或個人處置,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施工單位處以10萬元罰款,對其他單位或個人處以3萬元罰款。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離開工地未沖洗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施工企業改正,限期清洗路面,按每車次罰款2000元,并可暫扣車輛。
《辦法》規定,企業未經批準運輸建筑垃圾,處以3萬元罰款;未取得運輸單進行運輸、傾倒,每車次處以5000元罰款;車輛未密閉運輸建筑垃圾,每車次處以1萬元罰款;運輸過程“滴灑漏”,處以5萬元罰款;未按指定地點卸放建筑垃圾,處以3萬元罰款。若有上述行為,企業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暫扣車輛。
1個月被罰2次以上
司機將被“禁運”
《辦法》還規定,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駕駛員不得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發生一次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因遮擋號牌、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駛入二環路高架橋、在學校門口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占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遇人行橫道不避讓行人或非機動車、非法改裝車輛或人為屏蔽(破壞)衛星定位系統,1個月內被處罰2次以上的。
運輸企業有下列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之一的,將被撤銷準運資格,3年內不予核準許可:
1年內運輸車輛有2輛以上發生致人死亡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
運輸車輛單車月累計受到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處罰10次以上,或因遮擋號牌、污損號牌、未懸掛或不按規定懸掛號牌、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駛入二環路高架橋、在學校門口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占用非機動車道行駛、遇人行橫道不避讓行人或非機動車、非法改裝車輛,單車月累計受到交通管理部門處罰5次以上;
運輸車輛單月有10輛以上記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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