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9月2日訊(福建日報·新福建客戶端 記者 潘園園)為加快推進我省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鼓勵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日前,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聯合印發《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大幅提高獎勵標準,最高獎勵30萬元。
《辦法》規定,群眾舉報途徑包括:“12369”舉報熱線、來信來訪、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生態環境部門公布的其他舉報途徑等。舉報獎勵范圍包括:涉嫌環境污染犯罪、適用行政拘留以及其他隱蔽的惡性違法行為。
據了解,早在2009年我省就制定了環境違法行為有獎舉報辦法。新出臺的《辦法》擴大舉報獎勵范圍,獎勵舉報違法情形由原先的5項增至20項,涵蓋了廢水、廢氣、土壤污染、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等多個方面,以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不當、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未批先建、無證排污等違法行為。獎勵標準根據舉報的環境違法線索價值及提供證據的關鍵程度,分為三級4檔,最高檔達5萬-30萬元,并在物質獎勵外,增加了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形式。同時,鼓勵內部知情舉報,對環境違法企業內部知情人員舉報屬實的,其獎勵等級在規定的幅度內予以就高認定,通過鼓勵內部知情人員舉報,擴大執法震懾效應。
《辦法》還專門對保護舉報人信息作出嚴格規定,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切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并規定當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商請公安機關在職責范圍內予以保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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