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可按月分攤計稅
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取得“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在5000元的基本減除費用和“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外,還可以依條件享受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附加扣除。
對于2019年發放的年終獎,重慶市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副處長吳梅表示,如果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采取單獨計稅方式,反而會產生應納稅款或者增加稅負。同時,如單獨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政策,可能在稅率換檔時出現稅負突然增加的“臨界點”現象。因此,《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專門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可以自行選擇計稅方式,請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扣繳單位應在發放獎金時注意把握,以便于納稅人享受減稅紅利。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獎金全額除以12個月的數額,按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以避免部分納稅人因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后提高適用稅率。
對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并入當年工資薪金所得,扣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無需繳稅或者繳納很少稅款。(記者 戰海峰)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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