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保監會發布通知,自7月1日起,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
政策規定,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產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條款開發的、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產品。
健康保險產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證續保。
醫療保險保障責任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范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特點自行確定。
同一款健康保險產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于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個人自行退保時,應及時告知扣繳義務人。
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以后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通知強調,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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