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結果
法院闡釋
據企查查APP顯示,近日,費霞與廣州官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費霞(藝名:林允)訴稱,被告官也生物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為其進行廣告宣傳和銷售。林允要求被告道歉及賠償80.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極易使他人誤認為原告同意被告使用自己姓名和肖像進行商業代言,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和肖像權的侵害,且原告系作為藝人,其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裁判結果為,被告官也生物公司向林允道歉并賠償損失13萬元。
責任編輯:端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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