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包括侮辱、誹謗等精神侵害行為。
辦法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當受害人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會同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單位,制定處置家庭暴力工作流程,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訴的受理、跟進和轉介等制度。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做好受理、跟進和轉介工作,不得互相推諉;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重大家庭暴力案件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聯合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共同處理。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前提。
實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關部門依法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公職人員實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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