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客戶端北京11月30日電(中新網記者 張尼)日前,國務院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印發《關于以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為突破口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從藥品、醫療、醫保改革和行業監管四個方面提出了15項改革舉措。文件提出,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實現疫苗和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一物一碼”。
“全面深化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改革”是《通知》中提出的一項重要內容。
文件強調,在總結評估全國范圍推進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經驗做法、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的基礎上,堅持市場機制和政府作用相結合,形成以帶量采購、招采合一、質量優先、確保用量、保證回款等為特點的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模式并不斷優化。
文件還明確了優先納入藥品集中采購范圍的藥品品種。即優先將原研藥價格高于世界主要國家和周邊地區、原研藥與仿制藥價差大等品種,以及通過仿制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基本藥物等納入集中采購范圍。
此外,要在做好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基礎上,探索逐步將高值醫用耗材納入國家組織或地方集中采購范圍。
在藥品質量保障上,文件提出要加快藥品信息化追溯系統建設,2019年12月底前編制統一的信息化追溯標準,2020年12月底前率先實現疫苗和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一物一碼”,逐步覆蓋所有藥品,追溯數據社會公眾可自主查驗。
加強對集中采購中標藥品的監督檢查和產品抽檢,督促中標企業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切實落實主體責任,保證藥品質量安全。
在確保藥品穩定供應方面,文件強調要建立完善對藥品生產企業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和監測體系。
《通知》中明確,要從國家組織集中采購和使用藥品做起,逐步建立中標生產企業應急儲備、庫存和產能報告制度。生產企業自主選定流通企業進行配送,禁止地方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指定配送企業。
另外,要嚴格依法懲戒藥品采購失信行為,完善市場清退制度,出現不按合同供貨、不能保障質量和供應等情況時,要及時采取相應的賠償、懲戒、退出、備選和應急保障措施。
對于出現圍標、串標等價格同盟或操控價格以及惡意斷供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采取取消其相關集中采購入圍和掛網資格等措施。(完)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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