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起爭執,小區物業經理竟持鐮刀砍向業主,業主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了這樣一起案例。
該案判決書顯示:2017年4月1日14時許,被告人戴某、楊某某在濟南市天橋區某小區傳達室值班時,被害人左某到傳達室詢問所丟門卡事宜。戴某與左某因房屋租賃問題發生爭執。雙方廝打期間,戴某持鐮刀將被害人左某致傷,楊某某擊打、踢踹被害人。被告人發現左某受傷后,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其送至醫院救治。當日,被害人左某搶救無效死亡。
經法醫鑒定,左某系因肺臟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當日,公安機關接報警后趕至現場,將被告人楊某某帶回審查,被告人戴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戴某、楊某某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115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照相關法律,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被告人戴某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戴某與原審被告人楊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二人的行為依法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左某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上訴人戴某實施了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發后有搶救被害人的行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能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親屬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已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對被害人諒解上訴人戴某、原審被告人楊某某這一量刑情節未予認定,導致量刑失當,應予以糾正。
故判決:上訴人戴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限徒刑十一年。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限徒刑六年。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肖舒
特別聲明:本網登載內容出于更直觀傳遞信息之目的。該內容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該內容涉及任何第三方合法權利,請及時與ts@hxnews.com聯系或者請點擊右側投訴按鈕,我們會及時反饋并處理完畢。
- 濟南4.1級地震嚴重嗎 濟南4.1級地震有人受傷嗎現場圖2020-02-18
- 晉安、閩清:巧做“加減乘除” 民企發展添活力2019-09-05
- 濟南鬧市10車連撞怎么回事?濟南鬧市10車連撞現場圖傷亡情況如何2019-09-04
- 最新社會新聞 頻道推薦
-
轉發周知!疫情防控期間 這些行為都是詐騙2020-02-25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