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賠償
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對于田女士一家要求一萬元的賠償,物業方一直沒能答應。1月23日,記者與田女士一起來到小區物管處,見到了物管處秩序主管鄭風波先生。
“首先,我們承認,責任在我方,所以對于賠償一事,我們也愿意協商,但業主開口要求10000元,我們沒能答應有兩個原因:第一,小狗最初花了多少錢買來,這個價格我們無從得知,且沒有憑證;第二,這10000元里,究竟多少是精神損失,多少是賠償小狗的價格?我們沒辦法判斷,所以才沒有辦法答應這一萬元的賠償。”鄭先生又補充說,因為小狗確實是很可愛的生命,并且是因為物業方的過失才導致死亡,作為物業方也深感愧疚,愿意協商賠償。“我們經過商量之后,決定出資為田女士一家購買一條小狗,由業主決定購買哪個品種。除此之外,還愿意賠付精神損失費1000元。”鄭先生解釋說。
對于物業方給出的賠償方案,業主田女士表示難以接受,“小狗剛剛去世,我們怎么可能有心情這么快再養一只,并且我們3年的心血與歡樂,并不是這1000元能代替的。”
事發至今,雙方仍未達成協議。另據記者了解到,物業方飼養狼狗沒有任何證件,也未獲得警方批準。
律師說法
協商未果業主可提起民事訴訟
物業的大狗咬死業主家的小狗,究竟責任該怎么劃分?賠償如何解決?就此,我們專門咨詢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的周冬平律師。周律師答復說:“按照《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單位因護衛等工作需要飼養烈性犬只或飼養多只犬只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市)縣公安機關批準。而該小區的物業方所飼養的大狗沒有任何證件,且未獲得公安機關的批準,屬于非法飼養。在此事件中,又由于管理等問題,導致他人小狗死亡,物業方應承擔責任,給予相應賠償。”周律師補充說,賠償的金額視死亡小狗的市場售價而定,“具體的購買價格,業主方也應給出相關證據。”
周律師建議,首先應由業主方與物業方進行友好協商,若一直都未能達成協議,業主方最終可以對物業方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對此進行賠償判決。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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