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3日電(記者劉奕湛)最高人民法院3日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釋明確,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且情節嚴重,請求判令被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處理。司法解釋所稱故意,包括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惡意。
據介紹,民法典規定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為“故意”,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為“惡意”。實踐中,構成“故意”還是“惡意”很難嚴格區分,故對“故意”和“惡意”作一致性解釋,防止產生“惡意”適用于商標、不正當競爭領域,而“故意”適用于其他知識產權領域的誤解。
為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遏制侵權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識產權審判實際,司法解釋將參考原告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作為基數的一種。同時規定,對于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將依據民事訴訟法追究法律責任。
此外,為確保正確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避免實踐中的濫用,司法解釋明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將專題發布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以便進一步準確把握司法解釋條文的含義,指導各級法院正確適用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對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故意、情節嚴重的認定,計算基數、倍數的確定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通過明晰裁判標準,司法解釋將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懲罰性賠償,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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