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日前出臺《海南省墾區建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范海南墾區范圍內建設職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墾區國有土地資源,保障墾區企業、職工及居民合法權益。
根據《辦法》,墾區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個人建房。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二級企業組織職工、居民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行為。個人建房是指墾區職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為。墾區建房以集中建房為主,個人建房為輔。除了符合市縣總體規劃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場隊和難僑隊職工或居民可以審批個人建房外,墾區原則上實行集中統一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
《辦法》明確,墾區集中建房或者個人建房所占用土地屬于國有土地。墾區建設的住房不得對外銷售或轉讓。確因需要退出的,由墾區二級企業按規定回購,統一管理、統一分配。墾區建房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符合條件的一戶職工、居民只能使用一處住宅用地或者購買一套保障性住房。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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