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同仁堂(亳州)等20家企業生產的26批白礬飲片不合格
總局關于26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113號)
2017年07月20日 發布
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安徽滬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等20家企業生產的26批次中藥飲片不合格。現將相關情況通告如下:
一、經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檢驗,標示為北京美康堂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內蒙古騰翔中藥飲片有限公司、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仙鶴中藥飲片加工廠、哈藥集團世一堂中藥飲片有限責任公司、安徽滬昆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安徽省萬生中藥飲片有限公司、北京同仁堂(亳州)飲片有限責任公司、江西齊仁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江西彭氏國藥堂飲片有限公司、江西樟樹葛玄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湖北辰美中藥有限公司、湖北南星化工總廠中藥飲片廠、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海南壽南山參業有限公司、四川皓博藥業有限公司、四川科倫天然藥業有限公司、成都市益誠藥業有限公司等企業生產的26批次白礬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銨鹽。
二、對上述不合格中藥飲片,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要求企業暫停銷售使用、召回產品,并進行整改。
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生產企業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條等規定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三個月內公開對生產銷售不合格藥品相關企業或單位的處理結果,并及時報告相關情況。
在立案調查工作中,企業對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由當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企業生產銷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情況通報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被抽樣單位所在地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對不合格產品真實性異議的通報后,要立即立案調查,追溯產品來源。如確屬標示生產企業生產的,由相關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生產企業從重處罰。
特此通告。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2017年7月19日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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