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摩托車上兩人躺在地上不會動!三明這場離奇的車禍現場,究竟發生了什么?
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人只看到倒地的摩托車和套在雨衣下兩名不知生死的人。然而,民警到達現場后,路面上卻多出了一輛肇事小車……
車禍現場疑點重重
5月6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永安市公安局接到群眾報警稱,洪田鎮205國道熱溪村路段發生摩托車單方事故,摩托車上兩人躺在地上不會動了。
交警大隊民警立即前往現場查看,途中,他們收到先一步趕到現場的洪田派出所民警的反饋:這起事故是小車與摩托車相刮。
群眾報警不是說是摩托車單方事故嗎?怎么又成與小車相刮了?難道發生了二次事故?
在現場,辦案民警看到一部被撞倒的摩托車斜橫在路上,經120急救中心醫護人員確認摔在地上的兩人其中一人已死亡,另一名傷者被送往醫院救治。距摩托車10幾米處,一輛黑色小車停在洪田往永安的右側車道上。勘查完肇事車輛位置及小車的刮擦痕跡后,民警當場判斷這不是二次事故。
可是,如果是一次事故,兩車相碰,那么摩托車在小車左側,本該是在小車左側的刮痕為何會在右側?
小車旁站著一對夫婦,女子主動承認是自己開車時與相向行駛的摩托車相撞,但當辦案民警問她事故是怎么發生時,她卻不停地說,“我當時太緊張了,什么都記不得了。”小車未安裝行車記錄儀,事故現場沒有監控,也沒有目擊證人,帶著疑慮,辦案民警返回交警大隊梳理案件情況。
這起事故究竟是怎么發生的?為什么群眾報警是說摩托車單方事故,那小車為什么會出現在現場?小車又是什么時候出現的?帶著多個疑慮,辦案民警展開了調查。
有人偽造了事故現場?
辦案民警趕到醫院詢問摩托車傷員關于事發時的情況,但傷員因傷到神經,講話語無倫次,無法從他這知道更多細節。
辦案民警調查走訪了周邊群眾,沒有直接的目擊證人。隨后,辦案民警發現離事發地約400米處有一個釣魚場,場主安裝了監控,其中一個監控探頭正好對準205國道。監控視頻顯示,事故當日11時28分,一輛特征明顯的貨車從此處經過。辦案民警根據貨車信息聯系到駕駛員,駕駛員說當時路過事故地段時,只看到路上有倒地的摩托車和倒地的兩名男子,沒看見有小車停在路上,往前開不到100米,繞過一個彎道,有看到一輛黑色小車在他前面行駛,自己隨后超車通過了。
通過照片比對,貨車司機確定他超過的那部黑色小車就是停在事故現場的那輛肇事車輛。再往下看監控視頻,卻始終未見黑色小車進入釣魚場監控的范圍。
辦案民警又聯系了幾位報警人,其中一名報警人是一輛洪田往永安行駛班車上的乘客,行車記錄儀上顯示,該班車行經事故路段時大概是11時30分,記錄的路面圖像也只有摩托車和傷者,沒有小車。但很快不到十秒鐘后,辦案民警就在錄像中看到了相向駛來的肇事小車,并與之交會通過。根據錄像視頻,辦案民警判斷這起事故可能是小車與摩托車發生事故后,小車司機先是駕車離開了,而后又返回了事故現場。再根據現場勘查結果及小車擺放的位置,辦案民警又判斷小車事故現場停放的位置肯定是事后擺放的,這就涉嫌偽造現場了。
洪田派出所民警于11點35分左右到達現場時,小車夫婦兩人都在現場。誰是肇事司機?為何要偽造事故現場?又是誰偽造的事故現場?
誰才是真正的肇事司機?
“會不會是男的撞了人,叫女人來頂包呢?”經調查,辦案民警得知事故發生后,這名女子在11時25分左右給他老公打了電話。根據調查沿途監控,辦案民警發現女子的老公是在接到電話后,騎摩托車趕到現場的。排除了“頂包”的嫌疑,那為何該名女司機就是不愿意說當時的情況呢?
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將該女車主傳喚至交警大隊,并讓其對死者家屬先行賠付喪葬費用。該女車主在賠付方面很爽快便答應了。但是問其事故是怎么發生時,她又支吾起來:“是他們自己撞上來的。”辦案民警判定其未說實話,因事故造成一死一重傷,為了防止出現阻礙調查情況的發生,辦案民警將女車主刑拘。
在三明看守所,女車主終于如實交待了案發過程。當日,她開車急著從洪田去永安某小學接孩子放學,行至事故路段時,看到有落石,為了避讓落石,她將方向盤往左打了一把,越過道路中心實線,在實線左側正好和相向駛來的摩托車碰刮。碰刮后,她踩了下剎車,但沒有立即下車查看,而是繼續行駛了100米左右后才停下,并給她老公打電話。隨后,她沿著旁邊的一條土路往回走,因是雨天,摩托車上的兩人穿了雙人雨衣,她便跟她老公說碰撞到摩托車后,看到一團東西在地上不會動了,可能是死了。他老公叫她要保護好現場。于是,女司機把車開回到現場。為減輕事故責任,她又自作主張把車停放在道路中心實線的右側。
偽造事故現場的代價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另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這名司機在行車過程中碰到落石,遇對向來車時,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導致事故發生,且在事故發生后,未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而是將小車駛離現場,在公安機關到達之前將小車駛回現場,并將車輛停放至道路中心實線右側路面,我們依法認定小車司機謝某承當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據辦案民警介紹,永安市公安局將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法律責任。(作者:張建情)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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