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洗碗工店內摔倒骨折,老板有責!
海峽網6月24日訊 (三明日報記者 駱志雄 田加溁)“太不容易了,不是執行法官,我這筆錢不知什么時候才能拿回來。”數著近5萬元的第二筆賠償款,40多歲的廖大姐流下了眼淚。這是6月9日出現在梅列區法院執行局感人的一幕。
廖大姐在三明一家飯店當洗碗工,每月掙著微薄的薪資。
一天,她踩到了廚房油滑的地方,不慎摔倒。一陣巨痛傳來,她立即到醫院檢查,是肋骨斷了。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
然而,飯店女老板只是過問了一下,卻不提賠償之事。
廖大姐起訴了飯店,法院做出了賠償7.6萬余元的判決。但女老板一分錢也不給。
2019年1月15日,梅列區法院受理了廖大姐的強制執行申請。執行局法官立即部署查控老板的財產情況。
通過多方調查了解獲知,這家飯店一直處于正常經營狀態,還是一家網紅餐廳。于是,法官們利用用餐高峰期這個特殊時段前往餐廳執行。
“她有傳染病,我是不會賠償的。”面對熙熙攘攘的客人,女老板開始信口胡說。
“如果有能力卻不履行生效的判決,將承擔法律后果。”執行法官當場進行了普法。
最終,女老板當場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廖大姐賠償款30000元,并與之達成協議,承諾于4月15日前支付余款46988元。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告廖某受雇于被告從事洗碗工作,在被告規定的工作時間、提供的工作場所工作時遭受人身損害,被告作為雇主,應當盡到安全提醒注意義務,并應提供安全的勞務環境,保障工作場所的安全,在其沒有盡到保障義務的范圍內,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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