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一女子因在社交軟件上發布侮辱性言論而引發官司,輸了官司卻拒不道歉,最終被法院強制執行。近日,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在媒體上刊登了一份6000余字的判決書,據了解,這是《民法典》實施以來,莆田市首個因網絡侵權拒不道歉而將判決書全文登報的案件。
2021年9月,楊某甲數次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楊某乙、黃某某、何某某三人的照片,并對她們進行言語侮辱,言辭粗鄙。楊某乙等人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
城廂區人民法院承辦法官了解了相關信息發布情況和影響程度后認為,微信作為新興的網絡社交平臺,朋友圈功能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廣泛性和互動性等特點,楊某甲發布的帶有侮辱性詞語的微信朋友圈信息已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散播,客觀上會導致楊某乙等人的社會評價在相對范圍內降低,系對楊某乙等人名譽權的侵犯,楊某甲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2021年11月17日,法院判決楊某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其微信朋友圈內不加任何屏蔽地向楊某乙、黃某某、何某某賠禮道歉。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將在報刊或其他媒體上登載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書,費用由楊某甲負擔。
判決生效后,因楊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的義務,楊某乙等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該案執行標的較為特殊,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多次聯系被執行人楊某甲,向其詳細釋法析理,但楊某甲仍拒絕按判決要求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賠禮道歉內容。最終,法院經向數家報社發函詢價,并由申請執行人選定,根據判項的內容將判決書全文刊登在《福建法治報》上,維護勝訴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承辦法官表示,被執行人楊某甲拒不道歉,等來的是判決書全文的刊登,損失的不僅僅是“錢袋子”,還有面子。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臺發布言論時,更應謹言慎行,遵守法律法規。
(本報記者 陳盛鐘 通訊員 郭逸霏 整理)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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