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理順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體制
東南網11月27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鄭昭)為進一步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試點區的保護和管理,24日,省十二屆人大第三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武夷山國家公園條例(試行)》,將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武夷山國家公園的管理體制設置了專章,明確規定:一是省政府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省政府負責人擔任召集人,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和省政府有關部門、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人組成的聯席會議,協調解決保護、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二是武夷山國家公園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為主體,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政府協同管理,村(居)民委員協助參與的管理機制;三是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與所在地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聯合保護機制;四是武夷山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履行國家公園范圍內資源環境綜合執法職責。
為妥善處理好保護與利用的關系,條例加強對武夷山國家公園內自然資源的用途管控和權利人損失的補償,規定武夷山國家公園應當適度、逐步提高國有自然資源的比例。國家公園內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地上各類自然資源,確因保護需要的可以依法征收或者通過租賃、置換等方式進行用途管制。因征收或者用途管制造成權利人損失的,應當依法、及時給予補償。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武夷山國家公園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國家公園管理機構對涉及資源環境管理與利用的營利性項目行使特許經營權,禁止以特許經營名義將公益項目和經營項目整體轉讓、壟斷經營。
責任編輯:陳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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