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在餐館就餐,如果喝到快過保質期的酒水,你是否覺得心里不舒服,想找商家討個說法?筆者昨日獲悉,光澤縣市場監管局調解了一起消費者飲用臨近保質期啤酒引發的糾紛。
2月14日,高女士和朋友在光澤縣一家餐館吃飯,幾口啤酒下肚后,高女士感覺味道有點不對勁,查看后發現,啤酒的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7日,距6個月的保質期,差4天就過期了。
高女士當即叫來餐館老板要求給個解釋,不料餐館老板竟稱啤酒是剛從批發商那里進的貨,與自己無關,而且目前還沒過期,因此拒絕承擔責任。見到老板耍賴,高女士一氣之下打電話到縣市場監管局投訴。
經查,高女士的投訴情況屬實。執法人員認為,雖然餐館提供臨近保質期的啤酒未給消費者身體造成傷害,但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餐館老板在向高女士提供臨近保質期啤酒時應當盡明示或告知義務,不應隱瞞、誤導。
經調解,餐館老板向高女士致歉,并主動免收就餐費用1160元,高女士對此表示滿意。在執法人員指導下,該餐館對其未售出的臨近保質期啤酒設置了明示標識。 (葉天恩 劉英龍)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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