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視環保行政處罰,依然“我行我素”繼續生產。日前,福鼎市法院審結一起申請執行人為福鼎市環保局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依法裁定被執行人福鼎市某帶業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并繳納罰款50000元。
據了解,被執行人福鼎市某帶業公司,于2011年11月8日經福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經營范圍為粘扣帶生產及銷售。2015年8月18日,福鼎市環境保護局在對該帶業公司進行檢查中發現其年產150萬件粘扣帶項目,自2013年5月投產至今未辦理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私設漂洗、染工藝,而廠區內未配套建設二級生化處理設施;私設燃煤鍋爐,鍋爐除塵廢水經三級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廠外小溪外;新增一條鞋底內層生產線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就此,福鼎環境保護局以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15年10月8日送達,處罰內容為:停止生產并罰款人民幣5萬元。但該帶業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未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因此申請執行人福鼎市環境保護局于2016年7月7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經審理查明,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福鼎市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正確,在行政主體、行政權限、行政程序上均符合法律規定。被執行人福鼎某帶業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該行政處罰決定的義務。因此,申請執行人福鼎市環境保護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據了解,該案是福鼎法院審結的首例有關環境保護的行政非訴執行案件,福鼎法院于裁定作出當日即送達上述行政裁定書,被執行人福鼎某帶業有限公司表示愿意配合福鼎市環保局進行整頓,并當場自覺履行50000元現金罰款的義務。(記者 夏巖緣 通訊員 林潔 高騰濤)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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