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漳州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日前獲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稐l例》從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保障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入手,讓漳州海綿城市建設步入法治化軌道。
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等問題
《條例》立足漳州海綿城市建設的實際需要,明確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則,確定住建部門是海綿城市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并規定市、縣兩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將海綿城市年度建設任務納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統籌推進新老城區海綿城市建設。
城市老城區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當結合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老舊小區有機更新、黑臭水體和易澇點治理、道路改造、園林綠化等工程建設,按照海綿城市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要求,分期分批進行改造,重點解決城市內澇、黑臭水體、雨天排水系統溢流污染等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海綿城市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應符合“四同步”制度,即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海綿城市建設應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海綿城市建設內容納入竣工驗收范圍,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交付使用。對
不適宜開展海綿城市建設的,政府應制定豁免清單。
損壞海綿城市設施,最高處5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按照“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確定運行維護人,具體明確了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并對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根據《條例》,禁止向海綿城市設施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易堵塞物;禁止向海綿城市設施排放、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禁止損毀、穿鑿或者擅自拆卸、移動、占壓海綿城市設施;禁止將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區河道、明溝、暗渠等海綿城市設施;禁止破壞或者擅自移動海綿城市設施警示標識。
因工程建設等需要,確需挖掘、拆除、改動、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承擔包括恢復、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在內的全部費用。對于違反規定,造成海綿城市設施損壞或者無法發揮正常功能的運行維護責任人,將由海綿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海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峽導報記者 賴雅紅)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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