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編輯同志:
我家附近有一家環境不錯、娛樂設施齊全的小區。閑來無事時,我會帶6歲的女兒去玩耍,小區物業公司人員也未曾阻攔。半個月前的周末,女兒在該小區玩滑滑梯時,因鐵架中的橫梁突然脫落而受傷,并花去2300余元醫療費用。原來,該鐵架在三天前就已經脫落,但物業公司人員沒有加以維修,只是將脫落的橫梁放回原處,甚至沒設置任何安全警示。事后,我多次要求物業公司賠償,但一再遭到拒絕,理由是我女兒是外人,本來就不該使用小區娛樂器材玩耍,擅自進入只能自食其果。請問:物業公司的說法對嗎?讀者張曉蕾
張曉蕾讀者:
物業公司的說法錯誤,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物業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職責。《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即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負有對小區內的娛樂器材等配套設施進行管理、維修、養護的義務。而在滑梯已經出現脫落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明知存在潛在安全隱患卻沒有加以維修,甚至只是放回原處,沒有作出任何安全警示,導致不明真相者照常使用,無疑是對可能造成的損害疏忽大意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也就是說具有主觀上的過錯。
另一方面,物業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小區的娛樂場所限于一定區域之內,但由于許可不特定的人出入、允許不特定的人使用,決定其照樣具有公共場所的特征。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自然難辭其咎。同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也指出:“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即只要被相關物件造成損害,只要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過錯,則不管受害人是誰,都有權索要賠償。與之對應,物業公司自然不能拿你女兒是外人而推卸責任。更何況你女兒不時前往玩耍,物業公司一直未加拒絕,也屬于默認。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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