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日報訊 (記者 譚心怡 通訊員 廈法宣 湖法宣)近日,廈門中院發布了全市首份《家庭教育指導決定書》,湖里法院也發布了《責令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告誡書》,讓家長能更好地“依法帶娃”。
今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開始正式實施,每年的5月15日所在周也確立為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中國父母正式進入了“依法帶娃”時代。《告誡書》和《指導書》的發布對家長來說很有借鑒意義。
【案例 1】 家長不稱職 《告誡書》來治
2020年4月29日凌晨4時許,阿張一方因瑣事與阿胡一方約架。阿張糾集阿翁(未成年人)、阿杜(未成年人)和小陳(未成年人),與阿胡及其糾集人員在某藥店門口進行毆斗。其中,阿杜和小陳持刀、阿翁持棍參與毆斗。其間,小陳持刀砍傷兩人。
案發后,小陳被公安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并通過微信勸說阿杜、阿翁及阿張投案自首。后在小陳的陪同下,三人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投案。基于小陳系未成年人,自愿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且有立功表現, 湖里法院經審理對其判處緩刑。
經承辦法官詢問,發現小陳的父母未與其共同居住,對小陳各方面情況都不甚了解,且平日忙于工作,忽略了對小陳的教育,與孩子的溝通方面也存在一定障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福建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相關規定,湖里法院向小陳的家長發送《責令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告誡書》,要求其加強自身修養,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學習必備的家庭教育知識和科學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能力,以身作則、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案例 2】 發出《指導書》 護幼苗成長
阿慶(男)與阿云(女)感情破裂,一審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并將他們的孩子小明判給阿慶直接撫養。阿云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廈門中院。廈門中院根據當事人情況組織心理咨詢師介入輔導、評估,心理咨詢師建議,為把雙方當事人爭奪婚生子撫養權給孩子帶來的身心傷害降至最低,考慮到孩子已年滿十四周歲,建議尊重小明的意愿,采取父母合作撫養方式,與父母哪一方共同生活由小明決定。
二審法院認為,小明已年滿十四周歲,具有較強的民事行為能力,其二審表達的意愿是其作出的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也有利于其與阿云親子關系的維護,阿慶也表示同意,故法院對小明的意愿予以照準。
廈門中院針對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家庭教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離婚后合作撫養小明可能遇到的問題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決定書》,這也是廈門中院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導決定書》。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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