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晨報訊(記者 鐘寶坤 通訊員 唐淑津)廈門經濟特區是改革開放的重要窗口和創新發展的熱土,科技創新是廈門高質量發展的核心。
日前,《廈門經濟特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經廈門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八次會議通過,將于3月1日起施行。《若干規定》圍繞創新科技體制機制、促進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加強科技創新保障等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
亮點一
推動科技體制機制創新
《若干規定》明確,科技創新在我市現代化建設全局中處于核心地位,提出推進建設高素質創新創業之城。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增強部門之間、市區之間政策的連貫性和協同性。
此外,在開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科技投融資以及體制機制改革等方面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相關負責人依法履行勤勉盡職義務和監督管理職責的,免除其決策失誤、偏差責任。
《若干規定》指出,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督促國有企業加強科技創新投入,國有企業負責人對企業的科技創新負責。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應當將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范圍。
亮點二
加大基礎研究支持力度
《若干規定》強調,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經費相結合的科技創新投入機制,推動全社會科技創新投入持續穩步增長。完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持續穩定的財政支持機制,加大對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保障基礎研究投入持續穩定增長。
亮點三
促進職務科技成果轉化
《若干規定》明確科研人員與單位可約定是否將科研成果定位為職務科技成果,明確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科技成果轉化,完善轉化及其決策制度,并接受市人民政府的考核。
《若干規定》還明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激勵機制,規定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職務科技成果的轉化方式,且明確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由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分配;明確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和轉化的輔助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此外,《若干規定》明確政府設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時,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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