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失地”村民長久生計更有保障了!新規明確三種方式落實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指標
東南網11月2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沈華鈴) 廈門“失地”村民的長久生計將更有保障了。為解決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開發中存在的問題,保障被征地村集體和村民擁有長久穩定的收入來源,近日,廈門市出臺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明確可以采取新供地開發建設、購置房產、貨幣化補償三種方式來落實發展用地指標。
昨日,廈門市資源規劃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暫行規定》進行解讀。
背景 部分發展用地開發效益不理想
土地被征收,村集體和村民的收入來源是不是就斷了?當然不是,因為還有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以下簡稱“發展用地”)。發展用地作為一項安置措施,能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在土地被征收后,依然能擁有長久穩定的收入來源。廈門市自1991年開始施行發展用地政策,截至目前全市已批發展用地163宗,土地面積約528公頃,占應規劃預留發展用地的42%。不少發展用地項目經過村集體自行建設或委托區、鎮國有企業代建運營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在保障被征地村民長久生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發展用地項目在開發中也遇到了諸如項目開發缺乏靈活性、村集體組織缺乏開發資金、發展用地分散難以形成規模開發利用、項目選址區位不佳、開發項目效益不理想等問題。
針對發展用地項目開發中遇到的上述問題,在尊重集體經濟組織意愿、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權益的前提下,廈門市出臺《規定》,通過統籌規劃優化選址、多元化落實發展用地指標、靈活確定土地用途、適度調整合作機制、加強全鏈條監管等,進一步促進發展用地集約高效利用。
新規 可貨幣化補償更靈活更有保障
《規定》根據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意愿,發展用地指標可以采取新供地開發建設、購置房產、貨幣化補償三種方式來落實。
其中,采用購置房產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購置所在區已建成的安置小區配套房產、產業園區通用廠房(配套用房),及商業、辦公、租賃住房等房產作為發展用地項目經營資產。區政府給予財政補貼,補貼標準樓面單價原則上不高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區位商業用地基準地價(未修正)的1.2倍。
采用貨幣化補償方式的,主要針對島外集美、海滄、同安、翔安四區新征用地達50畝以上的村莊,所獲補償資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可用于購置存量房產或其他發展用地項目的開發建設。貨幣化補償標準與購置存量房產的補貼標準一致。
而采取新供地開發建設的,廈門市鼓勵以“飛地”的方式,促進發展用地項目集中連片開發。這主要是因為,原先廈門市發展用地都是按行政村預留,容易出現有的村子獲得的發展用地規模小且零散、難以形成規模開發利用的情況。對這些新供地項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己進行開發運營,也可以與包括國企在內的資信好、實力強的企業合作開發運營,但集體經濟組織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1%。新供地項目可用于開發建設工業(含通用廠房)、倉儲、商業、酒店、辦公、租賃住房等整體持有、整體經營的物業。建設或運營過程中可以靈活調整用途,但不得用于開發或變相開發商品住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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