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羊偷吃百合花合作社損失36萬余元 山羊主人被判賠償15000元
爭執不下
花卉合作社職員洪某:
我種植的香水百合被某村村民鄭某飼養的山羊偷吃。
山羊主人鄭某:
吃都已經吃了,能怎么辦?
法官判決
●花卉合作社有權要求山羊飼養人鄭某承擔賠償責任。
●但花卉合作社對百合花苗圃沒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本身存在重大過失。
海峽網訊(廈門日報記者譚心怡 通訊員 同法宣)山羊偷吃百合花,造成某花卉合作社36萬余元的損失。損失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如何劃分?近日,同安法院發布一起財產損害糾紛案,二審判處山羊主人賠償15000元。
在同安區某鎮,有一大片用于種植百合花的土地,由某花卉合作社承租管理。2016年5月28日,該花卉合作社職員洪某(化名)報警稱,自己種植的香水百合被某村村民鄭某(化名)飼養的山羊偷吃。
2016年6月,洪某再次以“故意損財”為由報警。同年8月19日,洪某打電話給鄭某,電話里洪某稱:“你的羊吃了我的百合,你多少要賠償一點吧,不然以后我在村里怎么站得住腳。”鄭某則回復:“如果是讓我以后注意或者把羊拴好,我會做到。但是如果說是指羊吃了百合花的事實,吃都已經吃了,能怎么辦?”
幾天后,該花卉合作社委托相關資產評估公司,對被羊損毀的4.4畝百合花產生的經濟損失進行評估。經鑒定,某花卉合作社的經濟損失為36萬余元。
現場鑒定人員出庭時陳述道,勘查時發現部分百合花的植株頂芽不在了,有部分植株已經斷莖或枯萎。從勘查情況來看,百合花長勢確實不好。至于是不是被羊偷吃的,鑒定人員表示無法判斷。
法院經審理,認定某花卉合作社有權要求山羊飼養人鄭某承擔賠償責任。但某花卉合作社對百合花苗圃沒有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導致珍貴花材多次被周邊村民飼養的牲畜偷吃,本身存在重大過失,應當減輕鄭某的責任。
最終,法院一審判處鄭某賠償5000元。
一審判決后,某花卉合作社不服并提起上訴,法院根據百合花市場批發價重新計算后,將一審判決的賠償數額予以變更,二審判處鄭某賠償15000元。
法律規定哪些情況需要擔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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