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子懷孕六月引產 男友要求退彩禮
(記者 譚欣妮 通訊員 海法宣)辦了婚禮但沒辦婚姻登記,懷了孕卻沒有生下孩子,男方質疑女方騙婚,訴至法院要求退賠彩禮,這不是小說,而是真實發生在海滄區人民法院的案例。昨日記者從海滄區人民法院了解了這起彩禮糾紛案的始末。
男方 沒登記 沒孩子 退彩禮
阿明和阿梅(均為化名)于2013年確定戀愛關系,2014年初阿梅懷孕,2014年5月便舉辦了婚禮,阿明家前前后后共給了86萬元彩禮。
婚后小兩口一同住在廣東,阿明在外打工,阿梅在家待產。然而好景不長,兩人總是因為什么時候買房、房產證上該寫誰的名字等問題爭執不休。2014年8月,在又一次激烈的爭吵后,阿梅一氣之下挺著大肚子回了廈門娘家,阿明也沒有把愛人追回。
沒有中間人幫忙協調,小兩口的關系每況愈下,不僅沒有辦理結婚登記,連面都沒有再見過。2015年5月,阿明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與阿梅的同居關系,同時主張親子撫養權,卻突然得知孩子早就沒了。原來,阿梅早在2014年9月就做了引產手術。
沒有結婚證、沒有孩子,阿明覺得自己像是被人有預謀地騙婚了。他將阿梅訴至海滄法院,要求她全額返還彩禮。
女方 有實質夫妻生活 不退彩禮
阿梅否認騙婚,她說自己一直試圖聯系挽回阿明,對方卻置之不理,導致她經歷痛苦折磨,嚴重影響胎兒健康狀況,最后只好引產。
阿梅還說,彩禮她的確收了,但只有26萬,不是86萬。這26萬用于購置黃金首飾、婚紗、婚鞋、宴請親朋好友等等,早就花完了,按理也不應要求她返還。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當支持。阿梅認為婚禮已經辦了,兩人也同居了幾個月,有實質上的夫妻生活,不屬于法律規定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
法官 雙方都有責任 彩禮還一半
綜合各項證據,法院最終認定彩禮金額為86萬元。法官分析,彩禮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從本案來看,所附條件包括阿梅生下子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
阿明和阿梅因種種原因關系破裂,阿梅亦將腹中6個月胎兒引產,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就是說,阿明贈與行為所附條件并未成就。
既然條件沒實現,依照我國《婚姻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阿梅應該返還彩禮。法官最終酌定阿梅返還彩禮扣除合理支出費用的一半,即42萬余元。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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