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26日訊(本網記者 薛逸群 通訊員 林艷)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第2次推進會精神,保持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的高壓態勢,按照省法院的統一部署,11月26日,泉州中院組織晉江、石獅、南安、安溪、永春5家基層法院集中宣判黑惡勢力犯罪案件7件43人。
據了解,此次集中宣判聚焦重點領域,對操縱經營“黃賭毒”、充當“地下執法隊”、使用“軟暴力”討債等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依法嚴懲。貫徹寬嚴相濟,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自愿認罪認罰的涉黑惡犯罪被告人給予程序和實體的雙重從寬激勵。堅持深挖根治,吳某利、林某文黑社會性質組織、林某湖惡勢力團伙的“漏網之魚”劉某、王某偉、許某耀、王某以及呂某淼、王某宏等人均被繩之以法。堅決“打財斷血” 依法加大判處財產刑力度,對黑社會性質組織領導者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違法所得,鏟除黑惡勢力犯罪滋生土壤。
南安法院公開宣判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安溪法院公開宣判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永春法院公開宣判1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及1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晉江法院公開宣判2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石獅法院公開宣判1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
泉州法院公布3起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典型案例。
1、涉“七宗罪”:洪某慧等十九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獲刑
【簡要案情】被告人洪某慧自2015年下半年以來混跡社會,為牟取非法的經濟利益,糾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逐漸非法壟斷了南安市英都鎮區域的賭場經營,并通過實施開設賭場、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惡名”初步形成。
2016年10月間,被告人洪某慧糾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聚眾斗毆,造成了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此后,為壯大組織勢力,獲取更大經濟利益,被告人洪某慧于2017年1月起糾集被告人周某委、洪某成等人,在南安市英都鎮區域內使用詐賭工具及“賭博藥水”實施詐騙,而后有組織地對被詐賭對象進行非法討債,實施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從中攫取了巨大的經濟利益,欺壓普通老百姓,為非作歹,稱霸一方。
該組織成員眾多,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干成員固定,有明確的組織約束、管理方式,并且通過違法犯罪,牟取了大量經濟利益用于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聲勢、預謀犯罪,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百姓,為非作惡,稱霸一方,嚴重危害了當地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經濟秩序。
【法院裁判】被告人洪某慧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周某委等十八名被告人分別因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及開設賭場罪等罪名獲刑二十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并處罰金。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一百五十萬陸仟貳佰元。
2、全案認罪認罰:王某保等八人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案
【簡要案情】2019年3月至5月間,被告人王某保、劉某明、許某戰、王某、石某煒、唐某智、單某、李某及張某(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分分合合在石獅市多家酒吧,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搶劫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相對固定的惡勢力團伙。
【法院裁判】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幅度建議。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該案八名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至三年不等。
3、公司化形式討債、充當地下執法隊:劉某等四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尋釁滋事案
【簡要案情】2016年2月以來,吳某利、吳某銘(已判決)伙同李某芳(另案處理)先后糾集刑滿釋放及社會閑散人員,插手他人經濟糾紛,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強行收取逾期還貸車輛,多次實施尋釁滋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吳某利、吳某銘、李某芳為組織、領導者,以吳某偉等4人(已判決)為積極參加者,以被告人劉某、許某耀、王某偉、王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福建及周邊地區形成重大影響,破壞了當地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吳某利等人還拉攏、腐蝕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劉某猛,通過其非法獲取車輛行動軌跡等信息,指使組織成員糾集被告人劉某、許某耀、王某偉、王某等人,采用追逐、攔截、恐嚇、制造車輛追尾、強拉硬拽、強拿硬要等手段強行收取他人車輛,自2016年9月成立恒泰克公司,2017年2月成立聯創公司以來,共強行收取他人車輛196部。
【法院裁判】被告人劉某、許某耀、王某偉、王某參加吳某利等人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又同其他同案人在吳某利等人糾集下,多次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或強拿硬要、任意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數罪并罰,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七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四萬一千元不等。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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