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高溫津貼發放不到位將受罰 泉州開展專項督查
海峽網8月16日訊 (泉州網記者 吳宗寶 通訊員王曉曼 實習生陳培鋒)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獲悉,針對部分用人單位未發、少發高溫津貼以及防暑降溫物品沖抵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規定落實不夠到位等問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8月10日起至8月31日,泉州市將開展落實高溫津貼規定情況專項督查,組織執法力量深入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進行檢查,督促室外露天作業的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環境衛生、加工制造、物流快遞等用人單位以及其他涉及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落實高溫津貼規定。
市人社局要求各地人社部門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專門的檢查方案,確保取得實效。各地要推進企業建立集體協商制度,指導用人單位和職工通過平等協商,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訂立集體合同,有效預防和控制高溫中暑及高溫作業引發的各類事故,切實維護勞動者安全健康權益。
同時,要求對落實高溫津貼規定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建立用人單位自查自糾臺賬,并督促存在未發、少發高溫津貼以及防暑降溫物品沖抵高溫津貼等問題的用人單位立即整改。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要督促用人單位按照標準發放高溫津貼,并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對發現用人單位違反高溫津貼規定,未發、少發高溫津貼或以防暑降溫物品沖抵高溫津貼的,要及時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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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是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依法享受的崗位津貼。根據2012年國家安監局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福建省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 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單位的高溫津貼標準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范圍內。
高溫津貼作為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不是可發可不發的“福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室外、工作環境溫度是多少,與白班和夜班沒有關系。(宗寶 輯)
責任編輯:黃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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