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網3月16日訊(記者 李波玲 實習生 施燕芳)“最近要辦交房手續,物業讓我們補交一筆從2016年2月到現在的公攤費,每月100多元,是否合理?”日前,購買了鯉城區金色外灘樓盤一套商品房的市民王先生,致電本社24小時熱線96339,對小區公攤費的繳交時間提出疑問。
業主:8個月后才去交房 被要求補交公攤費
王先生告訴記者,他于2013年購入這套房子,去年1月開發商發出通知,讓業主們去辦理交房手續。當時并不急于入住的王先生,并沒有立即去辦理。這一拖,便拖了8個月。
去年10月,王先生帶上相關材料打算去辦理交房手續,小區物業人員告知王先生,需要補交2月至10月這段時間的公攤費用和物業費用。近期,王先生再次去辦理交房手續,得到的答復還是一樣。他納悶了:“我并沒有入住小區,也要交公攤費嗎?”
負責小區物業服務的副總經理黃先生說,入伙通知書發出后,物業人員就開始入駐小區展開服務,且合同約定公攤費用從2016年2月開始收取,每個月實際花費由業主們平攤。
業內:按合同約定收取 “未享受”不作為抗辯理由
對此,泉州市住建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其中,公共使用的由業主分攤,按照合同約定收取。
同時,記者咨詢了多位物業行業相關人士,獲悉目前泉州市場上,物業公司基本上會和業主在前期服務合同中約定一個時間,這個時間較為靈活,但普遍是從開發商發出的入伙通知書交房時間算起,比如交房時間在月初,物業可能就會請業主當月繳納公攤費用;而交房時間在中旬或下旬,可能就會讓業主們次月再開始交費。但由于每個月水、電、氣等用量并不一定,所以收取的金額會有不同。
多位業內人士均表示,物業公司維護小區安保、保潔、綠化等,讓小區井然有序,實際上業主已經享受到了物業的服務,業主們應遵照約定,按時按規繳納物業費、公攤費等。記者查詢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公司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須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先生這才恍然大悟,表示會去交清應有的費用,完成交房手續,入住小區。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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