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0元衣服丟了 快遞只愿賠一半
業內提醒:快遞貴重物品應有保價意識
泉州網3月15日訊 (記者傅恒 王盼琛)寄往天津的快件在途中不慎丟失,寄件人惠女士稱里面裝著總值1400多元的衣服,快遞公司稱快件并未保價,最多只能賠償700元。雙方協商未果,目前惠女士已經向快遞主管部門投訴。
惠女士家住市區橋南片區,去年12月月底,她將網購退貨的3件衣服通過百世快遞寄往天津。今年1月份,快遞公司打來電話稱快遞丟了,公司愿意賠償450元。“我寄的東西1400多元!”惠女士覺得理賠不合理,向快遞公司總部投訴,但未得到回復。2月5日,快遞公司發來短信稱愿意協商理賠500元。之后經交涉,快遞公司稱惠女士的物品未進行保價,最多只能賠償700元,若還是不滿意,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快遞丟了是快遞公司的責任。”惠女士稱,寄快遞時工作人員未詢問她是否保價,她認為這是快遞公司在推卸責任,保價是快遞公司的霸王條款。記者從泉州市消委會了解到,類似惠女士的情況,之前也曾遇到過,由于惠女士寄送的快件未進行保價,所以只能通過雙方協商,若對協商結果不滿,可以進行投訴,由快遞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目前,惠女士已經撥打郵政業消費者申訴電話12305,向快遞主管部門投訴。
【業內提醒】
要有保價意識 注意保存證據
業內人士提醒,寄送快遞時,即便快遞員不提醒保價,消費者寄送貴重物品時也要有保價意識。消費者如發現物品丟損,盡量與投遞員書面確認丟失情況,保存證據。法律界人士認為,惠女士除了向主管部門投訴,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根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填寫快遞運單前,企業應當提醒寄件人閱讀快遞運單的服務合同條款,并建議寄件人對貴重物品購買保價或者保險服務。《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快件發生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快遞企業應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雙方未就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保價快件按保價金額賠償。未保價快件,按《郵政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合同法》規定,運輸人也就是快遞企業對運輸的快件有保管責任,運輸過程中貨物有損毀,運輸人也就是快遞公司要與消費者按照約定給予賠償,如果沒有約定的話要給予市價賠償。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舉證,證明它們的實際價值。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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