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1月19日訊 (海峽都市報記者 蘇桐軒 通訊員 吳明安) 海都記者昨日從惠安縣公安局了解到,由該局治安管理大隊辦理的“5·27”污染環境案日前已由惠安法院一審判決,惠安惠東工業園區一金屬工藝品廠老板王某輝因污染環境罪被判有期徒刑7個月、處罰金1萬元,雇員林某因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個月、處罰金5000元。
2016年4月,惠安縣環保局、惠安縣公安局等部門聯合對該廠進行檢查,對生產中產生的廢水進行抽樣檢查。經檢測,該廠外圍排污口抽取的水樣總鉻超標18倍、總銅超標4.7倍,嚴重污染周邊環境。法院審理查明,王某輝和林某均表示該廠在經營期間未建設相關污染防治設施,并在未取得環保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任由該廠生產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含鉻、含銅廢水,直接通過現場的排水溝向外排出,造成環境污染。
責任編輯:楊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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