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某豬肉攤將“生鮮燈”當作“美顏濾鏡”,給待售的豬肉罩上一層粉色的光暈。執法人員當即對攤主進行教育,告知該行為違反了相關法規。執法人員當場發放《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攤主撤下“生鮮燈”。一個多月后,執法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發現該豬肉攤仍在使用“生鮮燈”。
鑒于攤主違規后仍拒不改正,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第三十八條規定: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款、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食用農產品貯存和運輸受托方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略),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邱毅成)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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